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古紘銘 (原名古今宇)代理人 楊雅馨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念珩附表: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等收據影本)。
二、除聲請人外,就受扶養人(母、子、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各人分攤扶養費之情形為何?
三、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受扶養人之生活費用支出相關收據影本。
六、聲請人所花費之醫療費用,有無相關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可參酌?
七、預定還款計劃書(包含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