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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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秋婷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又甄
曾自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7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