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827號債權人 鄒美琳 債務人 朱麗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麗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正確利息(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朱麗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