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313號聲請人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 葉書榮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本票原本。㈣ 陳明 提示日與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因聲請狀內所載提示日有二(101年5月9日及101年5月10日)。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