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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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誠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楊鴻鈞陳素貞楊清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鴻鈞、陳素貞、楊清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56,1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754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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