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772號聲請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翁克齊翁明濤邱美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翁明濤、邱美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翁明濤、邱美娟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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