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九六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