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原告 黃胡阿梅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 黃添旺
黃添進 黃秀卿 黃靖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被告 黃添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黃文章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18萬4,6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3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5萬0,38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亦翔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共計28,009,248元(計算式:24,439,248元+3,570,000元=28,009,248元)×原告主張之持分比例168/1009(系爭土地面積合計2,
826平方公尺+510平方公尺=3,336平方公尺=1009坪,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取得168坪)=4,663,5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蘆竹區農會存款:126,340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6=21,0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蘆竹區農會存款:3,000,000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6=500,000元。
四、以上合計5,184,638元(計算式:4,663,581元+21,057元+500,000元=5,184,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