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NHTHIMYHANH【越南籍】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ifentras10」玖拾玖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NHTHIMYHANH因過失運輸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以
107年度偵字第28215號、108年度偵字第746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Mifentras10」99盒,經鑑定結果,含有「美服培酮」(Mifepristone)之禁藥成分,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過失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禁失運輸過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因認其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過失輸入禁藥罪,而於108年5月24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8215號、10
8年度偵字第7468號為緩起訴處分,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09年6月2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8年度上職議字第721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Mifentras10」,係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10月17日北稽法移字第107070002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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