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 吳添偉 (即 吳豐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8011-4│490│├──┼──────────┼───────┼──┤│2│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24112-7│35│├──┼──────────┼───────┼──┤│3│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30008-9│46│├──┼──────────┼───────┼──┤│4│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42194-5│32│├──┼──────────┼───────┼──┤│5│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59296-6│60│├──┼──────────┼───────┼──┤│6│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77257-0│66│├──┼──────────┼───────┼──┤│7│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96410-4│86│├──┼──────────┼───────┼──┤│8│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40│├──┴──────────┴───────┼──┤│合計8張│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