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88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2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選任律師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亦應於上開其限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錦昌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鄭翠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