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72號上訴人高雄縣旗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乙○○等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1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另上訴人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錦昌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