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告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代位所有權人,本於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所有權,對被告行使民法第767條之權利,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均坐落台北縣中和市,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專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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