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4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4709號債權人高雄縣興達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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