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6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48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543號),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95年10月15日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在案(本院96年度簡字第543號)。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耀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