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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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北交簡字第2921號、96年度店交簡字第72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