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91號聲請人中央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人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誠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乙○○、己○○、丙○○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中央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相對人大誠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相對人甲○○、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