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蓁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匯款至相對人銀行帳戶之紀錄,與債權餘額之釋明資料(如帳戶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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