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1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承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承宥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謝承宥以言詞辱罵告訴人 何柏緯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陳家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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