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1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承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承宥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謝承宥以言詞辱罵告訴人 何柏緯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陳家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