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146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告 胡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867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謝璧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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