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唐淑民律師
李國禎律師 張雯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且其所供前後不一,又與共犯甲○○所供有所出入,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7年12月3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