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一八三五七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月確定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七年六月六日法矯字第○九七○○一八三五七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