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65號原告 王金珠 訴訟代理人 羅義正 被告霖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賢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 林家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規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且兩造亦未約定合意管轄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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