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3號原告 王俊德 原告 鄭玲宜 上二人共同 游孟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違建物等事件,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總面積為337.16平方公尺(見士調卷第188頁,計算式:2.34+2.34+6.39+6.39+6.39+6.39+6.39+29.82+5.55+5.55+5.55+5.55+5.55+109.12+12.12+12.12+12.12+12.12+12.12+73.24=337.16),乘以系爭建物101年評定價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5,05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原告僅繳納34,858元,尚應徵16,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