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昊維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2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17號、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再審之聲請,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參照前開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是其上開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邰婉玲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