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6號原告 何蕭每
呂素絲 何玉蘭 蔡金好 李素雲 翁村金 李金英 阮怡菁 張渭隆 洪雅芳 上列原告對被告 何寶錦 等提起清償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 張春梅 、 陳月香 、 吳清山 、 吳有昌 、 張明雄 、 鄭阿秀 、 楊文興 、 游金和 、 游進吉 、 王慧玲 、 陳宏龍 、 王燕東 、 王施甜 、 周宏達 、 陳美玲 之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