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6號原告 何蕭每
呂素絲 何玉蘭 蔡金好 李素雲 翁村金 李金英 阮怡菁 張渭隆 洪雅芳 上列原告對被告 何寶錦 等提起清償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 張春梅陳月香吳清山吳有昌張明雄鄭阿秀楊文興游金和游進吉王慧玲陳宏龍王燕東王施甜周宏達陳美玲 之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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