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文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莊文良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
5號),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一時情緒失控,始罹刑章,目前已深感悔悟,且已借款新臺幣40萬元如數賠償告訴人,日後絕無再犯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僅因一時情緒不穩,於短短1個月內即為本案二次放火燒燬他人車輛之犯行,其中一次於放火後見火勢未延燒,更返回打開該車車門意圖使火勢接續延燒,有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245號案卷之卷內事證可佐,並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顯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亦仍有羈押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