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20日下午2時9分在本院士 林簡易庭 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 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
正,及其中陸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