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埔簡字第2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鄭明裕 即凱麗照相館於民國94年4月11日邀
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80萬元,
借款期間自94年4月15日起至99年4月15日止,利息按週年利
率6.15%計付,嗣後依照原告之基準放款利率加2.80%機動
調整(滯欠當時利率為6.95%),自借款日起本金及利息分
60期平均攤還,每一個月為一期,詎訴外人鄭明裕自96年10
月15日起即未依約給付本金利息,經催繳仍未履約,依約已
喪失期利益,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依法被告自應付給付責任
,目前尚欠本金432176元及利息、違約金之事實,已據其提
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查詢單、授信帳戶基本資料及放
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489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