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04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