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小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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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六小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4,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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