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51號原告 楊仕丞 被告 顏煜騰 (原名 顏誌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78號),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林芳如法官陳僑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