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許煒祥 被告 林加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9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蔡逸蓉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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