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664號聲請人 劉奕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俊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664號聲請人 劉奕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俊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