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31號
原   告 新財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崴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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