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31號
原 告 新財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崴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