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敬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敬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營所稅額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號裁定為憑。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