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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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後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及稀釋溶解後,置於注射針筒內,無法析離之針筒陸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包裝重
0.二八公克,驗餘後淨重0.0九公克),及稀釋溶解後,置於注射針筒內,無法析離之針筒六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十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及置於注射針筒內,無法析離之針筒六支,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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