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原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原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慶源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凃慶源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正本業於109年6月29日送達至上訴人位在桃園市○○區○○街○○巷○號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郵務人員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另於109年7月1日該命補正之裁定送達於上開桃園市○○區○區○路○○○巷○○號4樓居所,因未獲會晤其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各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即上訴人上開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居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均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佐,加計在途期間1日,上訴期間之末日原為109年
7月19日,因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109年7月20日屆滿,是上訴人至遲應於109年7月20日前補正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未予補正,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馮浩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