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扣押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黃枝樹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被告黃枝樹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偵字10564號、107年偵字1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八筆土地,准予設定各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金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債權人即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理由
一、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10564號、107年偵字11738號號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枝樹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見發公司)、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易速達公司)、大鵬灣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鵬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枝樹明知見發公司未購入足量之合格電動機車電池,竟基於詐欺犯意,將見發公司生產而未搭配合格電池之電動機車,虛偽販賣予易速達公司等多人,並向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簡稱:工研院)、臺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簡稱: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簡稱: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行政院環保署)等單位,請領補助款,涉犯詐欺取財等罪,現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案件審理,核先敘明。
二、按:
㈠、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4項、第6項規定,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不動產,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並具禁止處分之效力。
㈡、不動產經扣押登記後,於撤銷扣押前,得否經法院裁定准許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刑事訴訟法雖無直接明文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同法第142條之1第1項亦規定:「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且該條之立法理由略為:「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實均賦予法院為符合扣押之目的,得以裁定就扣押物為適當處分之權限。為此,為保全沒收或追徵而扣押之不動產,於撤銷扣押前,法院應得於不違背扣押目的之範圍,依扣押物所有權人及檢察官起訴所指主要被害人之約定與意願,裁定准許設定抵押權予被害人。
三、經查:
㈠、本案於被告黃枝樹之偵查期間,檢察官以有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必要,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一所示見發公司所有之土地。經本院審酌後,於107年6月12日以107年聲扣字13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准予扣押附表一所示見發公司所有之八筆土地。再經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函請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詳附表一)。
㈡、被告黃枝樹經起訴後,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黃枝樹、見發公司、易速達公司,與提供補助款之工研院、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經本院調解成立。並均以「附表一所示見發公司所有經扣押之八筆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工研院、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為調解成立之條件(詳附表三編號1至4)。
㈢、酌以「依附表三之調解筆錄,以前揭經扣押之見發公司八筆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提供本案補助款之工研院、臺東縣環保局、花蓮縣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與「為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而扣押附表一所示八筆土地」之目的相符,應屬適當。及就以扣押物設定抵押權予附民原告,檢察官亦稱無意見(院一卷307頁)。稽諸前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雖准許設定如主文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但並未撤銷扣押。即本院107年聲扣字13號裁定就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扣押效力仍存在,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李貞瑩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一:│├─┬────────────┬────┬──┬────────┬────┤│編│土地地號│面積│權利│土地登記│所有權人││號││平方公尺│範圍│謄本││├─┼────────────┼────┼──┼────────┼────┤│1│屏東縣○○鎮○○段○○○號│23.11│全部│院二卷311至313頁│見發公司│├─┼────────────┼────┼──┼────────┼────┤│2│屏東縣○○鎮○○段○○○號│63.20│全部│院二卷315至317頁│見發公司│├─┼────────────┼────┼──┼────────┼────┤│3│屏東縣○○鎮○○段○○○號│3885.37│全部│院二卷275至279頁│見發公司│├─┼────────────┼────┼──┼────────┼────┤│4│屏東縣○○鎮○○段○○○號│1.83│全部│院二卷281至285頁│見發公司│├─┼────────────┼────┼──┼────────┼────┤│5│屏東縣○○鎮○○段○○○號│12.20│全部│院二卷287至291頁│見發公司│├─┼────────────┼────┼──┼────────┼────┤│6│屏東縣○○鎮○○段○○○號│145.09│全部│院二卷293至297頁│見發公司│├─┼────────────┼────┼──┼────────┼────┤│7│屏東縣○○鎮○○段○○○號│242.33│全部│院二卷299至303頁│見發公司│├─┼────────────┼────┼──┼────────┼────┤│8│屏東縣○○鎮○○段○○○號│53.77│全部│院二卷305至309頁│見發公司│├─┴────────────┴────┴──┴────────┴────┤│備註:上開八筆不動產,經本院裁定扣押及執行扣押情形:││一、本院107年聲扣字13號裁定,扣押上開八筆不動產(院二卷73至76頁裁定)。││二、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依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年6月15日調南機防││字第10776524130號函,於107年6月15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相關證物如下:││1、院二卷275、281、287、293、299、305、311、315頁,登記謄本。││2、院二卷57頁,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7年6月25日調南機防字0000000000││0號函。││3、院二卷59至67頁,東港地政事務107年6月19日屏港地一字00000000000號函。│└────────────────────────────────────┘┌────────────────────────────────────┐│附表二:│├─┬────────┬──────┬──────────────────┤│編│債權人│准予設定最高│本院之調解筆錄及案號││號││限額抵押權金│││││額(新台幣)││├─┼────────┼──────┼──────────────────┤│1│財團法人工業技術│1492萬3200元│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0號109年3月20日│││研究院││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1)│├─┼────────┼──────┼──────────────────┤│2│臺東縣環境保護局│624萬1792元│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56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2)│├─┼────────┼──────┼──────────────────┤│3│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548萬6655元│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14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3)│├─┼────────┼──────┼──────────────────┤│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8萬7000元│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73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詳附表三編號4)│└─┴────────┴──────┴──────────────────┘┌────────────────────────────────────┐│附表三:相關之調解筆錄│├─┬─────────────────────────┬────────┤│1│本院108年附民字70號,109年3月20日調解筆錄之內容:│院三卷65-67頁││、│一、相對人黃枝樹、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相對人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除前已於調解期│││團│日前給付完畢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外,願再│││法│連帶返還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因系爭案件│││人│所涉補助款計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叁萬陸仟元。│││工│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如下:│││業│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給付日期分別│││技│為: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15日止,│││術│共分為28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研│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3│││究│年6月15日止,共分為23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院│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元;113年7月15日前給││││付壹拾萬陸仟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給付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壹佰萬元││││違約金。││││三、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八筆土地供││││擔保屏東縣○○鎮鎮○○段784、814、815、816、81││││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鎮○○段○○○○○○○○號││││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壹仟肆佰玖拾貳萬叁仟貳佰元予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2│本院108年附民字356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院三卷301-302頁││、│一、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枝樹願連帶返│││臺│還聲請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東│叁萬零伍佰元。│││縣│二、給付方式如下:│││環│㈠、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前給付壹拾貳萬捌仟元。│││境│㈡、餘款伍佰陸拾萬貳仟伍佰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保│請人指定帳戶,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起至民│││護│國112年7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局│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最後一期於114年7月15││││日前給付肆拾壹萬捌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給付聲請人捌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之違約金。││││三、相對人黃枝樹及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願││││以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下列八筆││││土地供擔保「屏東縣○○鎮鎮○○段784、814、815││││、816、81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東港鎮新孝││││段964、965地號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陸佰貳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予││││聲請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3│本院108年附民字414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院三卷303-304頁││、│一、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易速達休│││花│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枝樹願連帶返還聲請人行政│││蓮│院環境保護署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肆拾肆萬壹仟│││縣│捌佰元。│││環│二、給付方式如下:│││境│㈠、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前給付叁拾萬元。│││保│㈡、餘款壹仟叁佰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元,以匯款方式分期│││護│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局│起至民國112年7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最後一期於114年7月15││││日前給付玖拾玖萬壹仟捌佰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給付聲請人貳佰肆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之違約金。││││三、相對人黃枝樹及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願││││以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下列八筆││││土地供擔保「屏東縣○○鎮鎮○○段784、814、815││││、816、81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東港鎮新孝││││段964、965地號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壹仟伍佰肆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予聲請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4│本院108年附民字373號,109年5月22日調解筆錄│院三卷305-306頁││、│一、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易速達休│││行│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枝樹願連帶返還聲請人行政│││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院│二、給付方式如下:│││環│㈠、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前給付叁拾萬元。│││境│㈡、餘款柒佰柒拾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保│帳戶,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護│7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署│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最後一期於114年7月15日前給付柒拾││││伍萬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給付聲請人壹佰壹拾伍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違約││││金。││││三、相對人黃枝樹及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願││││以相對人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下列八筆││││土地供擔保「屏東縣○○鎮鎮○○段784、814、815││││、816、817、818地號土地」及「屏東縣東港鎮新孝││││段964、965地號土地」,於現有處分禁令解除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壹仟玖拾捌萬柒仟元予聲請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