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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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05號原告 黃仁溪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家榜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被告 黃勝一
黃肇廷 黃肇誠 黃明仁 黃永年 黃永吉 黃正雄 黃廣榆 黃成楠 黃麗春 黃麗文 黃佳文 黃曉文 黃琮瀚 黃志閎 黃輝雄 黃國展 黃秋金 黃秋玲 黃金裕 黃寧兒 (即 黃永名 之繼承人) 黃靖兒 (即黃永名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被告 黃鴻群
黃繼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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