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一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交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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