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俊維具保人陳柏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8058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蘇俊維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蘇俊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由具保人陳柏翰繳納同額現金具保後,已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即戶籍地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2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查無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2年8月4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20022418號無法拘提到案簡覆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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