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0一號上訴人甲○○
巷71號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被上訴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16樓C棟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價金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萬元,經第一審判決駁回後,於第二審上訴程序追加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管理稅費一百零五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本息,第二審駁回上訴人返還價金超過六十七萬六千二百九十六元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上訴人就返還價金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屆二十日後,擴張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二審關於駁回請求管理稅費之判決(見上訴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民事準備書㈡狀)。顯係上訴第三審後所為擴張之聲明,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黃義豐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