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吳進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豪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三年九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