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丁○○○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被上訴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4年度基簡字第29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