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2年度訴字第216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2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3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4年9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