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基簡字第75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於94年9月21日當庭以本件案情繁雜之理由聲請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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