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十五萬七千六百二十七元整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更未作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丁○○免訴、被告甲○○、乙○○均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上訴所得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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