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955號聲請人 陳履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魏筠楦江麗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紙(票號:CR0000000。因卷附影本不清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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