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 金進隆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云云,惟未據其提出起訴狀繕本及業已合法進入程序之證明。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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